媳迂迴逼婆搬拆第四台不給看電視 違保護令拘役40天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日電)高雄周姓婦人與同住李姓媳婦不睦,平時唯一娛樂就是看電視,不料李女找來第四台業者拆線迂迴逼婆婆搬走,雙方來回鬥法數次;高雄地院依違反保護令對媳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女辯稱是為了把第四台改為MOD,才會請業者退租拆線,她跟周婦之間有保護令存在,也不能接觸交談,不知道對方有看第四台需求,且拆線行為並未影響周婦身心狀態,應不屬違反保護令不法侵害行為等語。
合議庭認為,李女與周婦有家事、刑事、民事糾紛,但李女卻希望以拆線方式妨害周婦在家看電視權利,藉此達到逼婆婆知難而退、遷出住居目的;且周婦已逾80歲高齡,收看電視可謂是高齡長者生活重心,尤其周婦與李女一家人相處不睦,平時缺乏互動,更可證明收看電視對周婦的重要性。
合議庭指出,李女所為使周婦失去生活重心心情鬱悶,考量李女以迂迴方式侵害周婦精神,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能坦然面對過錯;此案應不宜宣告緩刑,據此依違反保護令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女因與同住婆婆周婦不和,雙方曾發生肢體衝突,周婦也因此獲得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李女不可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
李女發現與家人不睦的婆婆唯一娛樂只有看電視後,便自民國111年8月起致電第四台業者數度把線路剪斷,周婦發現後只得致電女兒求助,並一起去警局做筆錄,事後更由周婦女兒自掏腰包把第四台牽回來。
不過,李女發現又有第四台後,再度通知業者拆線,雙方拆了又牽、牽了又拆,前後數次,周婦女兒更無奈向第四台業者道歉,「讓您看到我媽家媳婦惡言惡狀」;周婦眼見李女不罷休,只得報警處理。(編輯:陳仁華)1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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