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髒污查出無照駕駛開罰 男提告抗罰成功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張姓男子騎車因車牌髒污遭警攔查,員警另查出其無照駕駛開罰2萬4000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員警攔查程序不合規定,無權後續查驗身分,判張男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民眾去年10月15日下午在台北市北投區騎車時,被員警以車牌髒污為由攔停檢查,員警以隨身電腦調查資料後,發現張姓民眾的機車駕照為註銷狀態,而且5年內無照駕駛2次以上,當場開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2萬4000元。
張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並非通緝犯或犯罪嫌疑人,也沒有造成他人生命身體的危險,員警卻以車牌髒污為理由攔查取得個資,他的機車車牌號碼並無污損瑕疵,僅白色底牌些微髒污,並不影響車牌辨識效果。
張姓民眾認為,員警以非正當理由取得個資,高度侵害他的行動自由及隱私權,違反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臨檢權限,要求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撤銷他的罰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等措施。依相關判例,員警只要合理懷疑可能有危害發生或危害持續擴大,即可開單。
北高行表示,經勘驗張姓民眾的機車照片後,發現車牌雖然略有髒污情形,但車牌號碼仍可清楚辨識,即使以監視器拍攝,也不會發生車牌號碼無法辨識的情形,僅憑機車的外觀,依客觀合理判斷難以認定屬於「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以員警攔查過程,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件。
北高行認為,本件員警攔查張姓民眾機車的過程,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造成後續無權要求張姓民眾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的結果,不應賦予證據能力,原處分於法有違,判決張姓民眾勝訴,可上訴。(編輯:吳素柔)1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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