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背景貨輪涉毀台澎海纜 船長未供出幕後指使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1日電)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貨輪2月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南檢查出貨輪電子海圖有海纜位置,中國籍王姓船長卻指示下錨拖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今天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
台南地檢署今天指出,「宏泰58」貨輪載有王姓船長、及秦姓、劉姓、張姓、黃姓、姜姓、張姓、駱姓等7名中國籍船員,貨輪電子海圖標示台灣海底電纜位置,其中台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海底設有台澎第3海纜纜線,作為連接台灣本島和澎湖的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也是政府公告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王姓船長基於毀壞海纜不確定故意,今年2月22日晚上10時許至25日凌晨3時許,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5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3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海纜。
海巡署獲報「宏泰58」貨輪於警戒區徘徊,25日凌晨2時30分驅離,當天凌晨3時24分接獲中華電信通知台澎第3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58」貨輪,帶回台南安平商港調查,再送辦船上8人。
王姓船長事後否認犯行,南檢訊後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他7名船員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且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南檢今天偵結全案,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王姓船長,移審台南地院;另7名船員涉案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海巡署收容,將遣送出境。
南檢表示,王姓船長在台無固定居所,且自陳曾持用假證件進入基隆港紀錄,有逃亡可能,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且未供出幕後指使船東身分,仍有勾串之虞,建請台南地院繼續羈押,處以適當之刑。
電信管理法第72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陳政偉)1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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