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社團老師涉不當管教 嘉院判連帶校方需國賠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8日電)嘉義縣何姓女社團老師被控言語侮辱學童,且將其按壓至牆壁受傷,涉不當管教,家長聲請國賠,嘉院認為何女已侵害學童身體及人格權,判決校方、何女各需賠償5萬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指出,何姓女子為嘉義縣某國小所聘任的社團老師,112年5月18日在社團課程中,因1名學童拿著麥克風跑來跑去,何女就對學童說「把你褲子脫下來給大家看」、「不要看電視,看你的屁股就好」等語意相類似言詞。
當時,何女為阻止學童把玩麥克風及奔跑,因而抓住學童後並按壓至牆壁,過程中造成學童左臉挫傷。家長不捨小孩身體及心理受到創傷,對何女及校方提出國賠。
嘉院指出,何女可預見學童在奔跑過程,貿然抓住學童並按壓至牆壁,很可能會造成傷害,忽略其他侵害較小的管教手段,最後仍執意採取危險性更高措施,造成學童受傷;何女管教手段已逾越教學、輔導、管教活動必要範疇,已侵害學童身體權、人格權。
嘉院表示,何女對學童侮辱言詞,已涉及脫褲子、讓在場學生觀看屁股等內涵,客觀上具性意味,且依一般人客觀標準,已足以使一般人感到遭冒犯、不受尊重,且學童主觀上確實也有不舒服、被冒犯等感受,已構成性騷擾。
嘉院指出,何女為嘉義縣某國小所聘任社團老師,就從事的社團活動教育事項範圍,乃屬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則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可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因此,判決校方及何女各需賠償新台幣5萬元。(編輯:郭諭儒)1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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