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行人應禮讓救護車 若侮辱公務行為可法辦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6日電)報載日前高雄市有一名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警政署今晚表示,救護車開警示燈及警鳴器行經行人穿越道有優先通行權,另行人侮辱公務行為也可依法究辦。
針對報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一事。交通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今晚也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針對報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且嗆聲比不雅手勢,警無法可管」一事,該行為雖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不過,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警政署指出,若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另外,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
警政署呼籲,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若遇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編輯:張銘坤)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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