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學童致身心崩潰遭判刑定讞 男老師求開啟再審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某國小劉姓老師涉常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生殖器,並辱罵,致童身心崩潰陷解離狀態,遭判刑4年6月定讞。劉男聲請再審,今天開庭說,男童原就有疾病且未見傷單,不能歸責於他。
劉姓男老師去年9月底遭判4年6月有期徒刑,已入監服刑中,他日前聲請再審,以有新事證等為由,請求開啟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提訊他到庭。
劉男在庭上表示,一、二審沒有審酌到受害男學童早就有疾病,即民國108年間有頭痛、腹痛等情形,而且學校護理日可佐證,因此不能歸責於他。
另外,劉男表示,判決書等附表傷單,並沒有男學童生殖器遭打到變紫色的照片,即沒有證據證明應歸責於他,且已違反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有無開啟再審事由,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全案緣於,劉男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與10歲、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劉男涉嫌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
男學童曾因不堪受虐,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劉男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導致男學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判決表示,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男學童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男所為對被害男學童及其家屬身心造成巨大而難以回復傷害,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男上訴。最高法院去年9月底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男學童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向劉男提告求償新台幣700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477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100萬元,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行政訴訟部分,劉男不服遭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教師,提告校方、教育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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