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火警未第一時間通報 屏縣府擬開罰10萬
(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6日電)屏東縣政府今天表示,核三廠冷卻水塔火警,卻未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擬採最高額度裁罰。
縣府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消防局在今天上午11時23分受理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前往;11時34分核三廠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
縣府指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特定場所發生各類事件時,應以119或電話、傳真方式立即通知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並於3天內以書面資料通報,特定場所包含台電第三核能發電廠、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三軍聯合作戰訓練基地。
縣府強調,依規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天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縣府表示,此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編輯:陳仁華)1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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