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抗彈布貨款案 判國防部給付1225萬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大同公司不服抗彈纖維布標案遭國防部沒收履約保證金及罰違約金共6160萬元,提給付貨款訴訟。一審判決大同敗訴,二審改判國防部應給付1225萬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107年間,國防部公開招標2組抗彈纖維布,標案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75億元及7000萬元,大同公司與大眾電腦併列得標,並約定均分採購數量。
判決指出,國防部質疑大同公司交貨的原料紗線產地疑似從中國進口,要求依契約提出原料產地非中國的證明文件,生產製程後來暫停。
雙方多次函文往返後,國防部於108年6月間同意大同公司以法院公證文件佐證,確認產品及原料均符合契約要求,但部分貨品仍延遲交貨。
國防部認定大同公司未按時履約,依契約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1260萬元,並拒絕給付部分貨款即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大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給付貨款訴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國防部處理符合契約規定,判決大同公司敗訴。大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逾期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本案採購是製作國軍防彈衣,事涉國防安全,未能及時交貨確實影響國防部後續業務推動,並造成行政資源浪費,難謂國防部未受有損失。
二審另指出,國防部未能具體計算實際損失,且在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未交貨部分契約後,再以契約總價20%作為逾期違約金,金額尚屬過高,應將逾期違約金降至契約總價15%即3675萬元,判決大同公司僅能請求國防部支付(返還)逾期違約金1225萬元。
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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