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攀談遭拒涉殺人 遭判無期徒刑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男子陳金順在超商喝酒後向宋姓男子攀談遭拒而起爭執,陳金順涉以鑰匙刺頭部、猛踹致宋男死亡。一、二審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陳金順民國112年1月24日清晨6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超商前喝酒後與不認識的宋姓男子攀談遭拒,雙方發生爭執,陳金順認為遭宋男嗆聲而心生不滿,以鑰匙尖端由上往下猛力刺宋男頭部37次,再猛踢宋男頭部3下,導致宋男頭部傷重不支倒地。
檢警調查,陳金順見宋男倒臥在地且無力反抗,再上前猛踢宋男頭部6下,誘發宋男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雖經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合議庭認為,陳金順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得酌量減刑規定,且陳金順行為時未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不適用刑法不罰或減刑規定,且依現場跡證及卷證顯示,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陳金順涉案,陳金順也不適用刑法自首減輕規定。
一審合議庭審酌,陳金順先前執行完有期徒刑,5年內故意再犯殺人罪,審酌他前科累累,顯然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判處無期徒刑。
陳金順不服,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依累犯規定加重為不當,沒有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且量刑時沒去考量他有數次委請超商店員叫救護車。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陳金順的前案為恐嚇危害安全罪,雖於111年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本應已有警惕作用,但陳金順竟故意再犯本件殺人罪,可見前案執行成效不彰,且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二審指出,一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不當;另一方面,陳金順在員警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他殺人嫌疑後,始在員警追問下坦承本案犯行,此屬「自白」, 而非自首,原審認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並無違誤。
至於陳金順所述,他在整個衝突結束後,有向超商店員表示「快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去醫院」等語,以及陳金順在二審審理時為認罪表示,均不足以動搖一審量刑。駁回陳男上訴,維持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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