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男無建照蓋屋屢勸不停 判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3日電)金門黃姓男子未取得建照便建造建築物,經縣府查報違建命停工仍不停止;金門地院認黃男有加速趕工逃避追訴、或經由易科罰金花錢了事心態,判黃男不得易科罰金的7月徒刑。此案已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黃男未依建築法申請許可領得建照,便僱工建造建築物,經金城鎮公所在民國112年6月16日查報為違章建築,金門縣府也數度發函命其停工,但鎮公所人員112年10月17日至現場勘查發現仍在施工建造。
此案經金門縣府函送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金門地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之後又因黃男坦認犯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表示,黃男經主管機關制止,移送偵查、審判機關後仍未主動拆除違章建築,在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黃男也表示目前沒有想法要拆除,因為預計要用來居住。
此外,審理過程中金門縣府代理人表示,過往案例有法院判處6個月徒刑並給予易科罰金1天新台幣3000元最高額度共54萬元,也無法嚇阻違建行為;代理人表示,主管機關公務員也曾聽過現場被制止停工的行為人說,「只要繳54萬元給國家就好了」等語。
判決表示,依金門縣府敘述過去執法經歷,可推得黃男存有透過加速趕工逃避追訴,或經由易科罰金花錢了事僥倖心態,因此如處6月以下刑度,不足評價黃男犯行,應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較為妥當;最後,法院依建築法第93條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月。此案目前已提起上訴。
金門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長黃儒新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表示,金門縣列管違建至113年底約3000多件,會依對公共安全影響等因素評估拆除工作,建造中違建如經查報3次便會移送地檢署;此外,目前縣務會議已通過「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如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在特定道路兩側有大型違建施工,主管機關得對不立即停工的施工廠商及人員處以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盼能透過更多手段遏止違建持續擴張。(編輯:陳仁華)1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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