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辯護權界線意見分歧 檢辯立場大不同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律師洩密案件頻傳,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認為仍有揭露部分偵查中獲悉資訊的實務需求;檢察官則認為,應強化律師懲戒規範或限制辯護人攝影、抄錄卷證等規定。
最高檢察署曾指出,刑事被告的訴訟防禦權以辯護權為關鍵,但偵查階段因涉及偵查秘密等考量,對辯護權有一定限制,近年一再發生少數辯護人將偵查中取得的卷證資料外洩以供串證,因而遭司法追訴,更凸顯此問題的重要。
最高檢察署舉例,律師鄭鴻威涉嫌加入詐騙集團,集團旗下車手遭檢警查獲時,鄭鴻威親自或委由其他律師擔任車手的辯護人,利用陪同偵訊、閱卷等機會,由鄭鴻威洩密給集團上游人員,為近年來涉案律師最多案件之一。
為此,最高檢察署、全國律師聯合會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去年共同舉辦「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從實務案例探討制度面的策進作為,檢、辯雙方各有立場,意見歧異。
全律會表示,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不論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都沒有清楚規定,導致部分律師誤踩紅線,因此全律會提出「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並廣徵各界意見,以達成共識。
身為全律會刑事程序法委員的律師薛煒育進一步說明,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權益,或有揭露部分偵查中所獲悉資訊的實務需求。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曾揚嶺則認為,從民國109年到112年間,律師因刑事犯罪受懲戒有23件,其中有8件洩密,8件洩密案中有3件停職6個月以上,懲戒處分不重,應強化律師法中關於起訴、停職及一審有罪除名的規定,例如增加罪名,若涉及國安、參與犯罪組織、毒品、洗錢或洩密情節重大者。
北檢檢察官王文成認為,辯護人常見的洩密手法以拍攝卷證為主,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刪除辯護人得攝影部分,並限制抄錄內容不得攜出法庭,若不修法,也可添加浮水印於卷證上,增加洩漏偵查秘密的阻力。(編輯:蕭博文)1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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