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輕罪遭停職 林姿妙決定提行政救濟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4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等罪遭判12年半,並遭停職。據了解,林姿妙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涉嫌貪污、洗錢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
內政部之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因一審財產來源不明判有罪,判決日當天起停止林姿妙職務。林姿妙是全國第一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
林姿妙委任律師之後向行政院提出停止執行申請書,認為原處分及所適用的地方制度法有重大合法性疑義,因停止執行,以維護林姿妙權益。
申請書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的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98年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須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及律師團都認為,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也就是當年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改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停職規定。(編輯:林恕暉)1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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