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扣押應曉薇數千萬元房產 抗告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認定台北巿議員應曉薇涉貪收賄,向北院聲請扣押她名下不動產價值逾5000萬元獲准。應曉薇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抗告而確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京華城案期間提供證據,合理懷疑國民黨台北巿議員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獲有不法所得新台幣逾5000萬元,向台北地院聲請查扣她個人單獨所有的1筆不動產,經估算價值約5727萬多元,台北地院裁准。
應曉薇不服提起抗告,主張此件裁定,嚴重侵害她的財產權,更有裁量權濫用的違法,請求將原扣押裁定撤銷。
應曉薇主張,她是問政監督行為,對京華城容積率並無實質影響,而且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她實質管領的5個協會(中華華夏希望關懷協會、中華民國綜合格鬥協會、中華民國職業技擊聯合會、臺北市城市發展促進會、臺北市綜合格鬥協會)輾轉交付她逾5000萬元是捐款,並不是行賄賄款。
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原審經綜合判斷,認定應曉薇涉有貪污收賄犯罪嫌疑重大,且獲有不法所得逾5000萬元,此案將來即有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於不能沒收時追徵抵償的可能性,為保全對犯罪所得的追徵,原裁定因認此件為確保將來可能的執行而有扣押的必要性,予以裁准,並無違誤。
此外,審酌北檢所提出證據資料,此案估計不法利得逾5000萬元,並參以扣押財產的狀況、市場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形,認定原裁定所扣押財產,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指出,原審綜合北檢所提各項事證,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酌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應曉薇的私益暨受限制程度,裁定准予扣押應曉薇的不動產,並無違誤,因此應曉薇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去年12月26日偵結京華城案,認為應曉薇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且基於收賄犯意,犯貪污收賄罪與洗錢罪嫌;檢方對應曉薇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求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就她所犯洗錢罪嫌,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
另一方面,應曉薇不服遭北院更裁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1日深夜認定她涉重罪,有逃亡及串供(證)之虞,駁回抗告,即羈押禁見3個月確定。(編輯:戴光育)1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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