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少年隊小隊長浮報刑辦費作公積金 偽造文書起訴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22日電)中市警局少年隊陳姓小隊長及2員警要求洪姓業者開立假發票,詐領刑案工作費;檢方查出,3人將浮報經費用於公積金,未落入私囊不構成貪污,依偽造文書起訴陳、洪2人,另2員警則緩起訴。
台中地檢署日前指揮多個單位,前往台中市警察局少年隊進行搜索偵辦。檢方查出,市警局少年隊陳姓小隊長、田姓與張姓偵查佐,涉嫌利用偵辦案件機會,浮報或虛報器材費用的不實發票,詐領刑事辦案工作費。
檢方調查,張姓偵查佐偵辦案件時,向少年隊申請新台幣2萬4000元刑事辦案費,向洪姓男子承租監控設備,但張男提前掌握少年蹤跡,最後未使用監控,因他管理小隊公積金,常申請刑事辦案費未獲准,員警得自掏腰包丟入公積金。
張男請洪男公司開立2萬4000元金額不實發票供他核銷,待款項匯入洪男公司後,再領出9%金額交給張男,剩下10%作為發票營業稅使用,張男將領到的錢丟入公積金,同年偵辦另案時也用同樣手法。
陳姓小隊長曾花費1萬8000元,向洪男共買偵防器用,尚未付錢,他得知有隊員向洪男租設備,申請核准後才得知無監控需要,但尚未承租,仍請洪男開立不實發票供他核銷。
田姓偵查佐偵辦少年毒販,申請4萬元向洪男租用2個月偵防器材,才使用1個月就抓到人,僅須支付2萬元,田男思考少年仍有高度犯案機會,再申請時恐遇經費用罄,他也請洪開立不實發票給他;洪男指出,員警們都說「便當錢不夠,要報便當錢」,且他開立發票也沒多賺錢。
檢方調查發現,陳男購買器材用作公務偵防,張男將費用存入公積金,田男則預留後續辦案使用,3人並未落入私囊,未構成貪污;偵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陳姓小隊長、洪姓男子,張姓與田姓偵查佐緩起訴。(編輯:陳仁華)1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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