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府下水道工程涉弊 約僱員與廠商共14人起訴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27日電)竹檢偵辦下水道工程案,新竹縣府林姓約僱員涉放水施作廠商,廠商未依規完成鋼軌樁工程未促改善,甚至依圖利等犯意登載不實金額損害縣府權益,將林男與廠商共14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僱員從94年3月10起受僱,負責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採購案的開標、審標、履約管理、估驗計價審查、驗收及請款等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檢方表示,工務處於103年間辦「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此計畫分成9個標案,其中第3標及第4標的設計與監造作業,由2家公司得標。
起訴書指出,林姓約僱員與得標廠商的盧姓公司負責人等共5名人員,以及監造公司的監造人等人,明知第4標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總長度約4.28萬公尺,卻未依規施作僅完成181.3公尺,其餘4.26萬公尺未按規定施工。
檢方表示,盧姓公司負責人為節省履約成本,指示不知情的6家包商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提交監造公司後審核通過,導致竹縣府誤認已依約施工付款新台幣5154萬餘元。
起訴書指出,林姓約僱員明知2家廠商未依契約完成約定數量的鋼軌樁工程,卻未依規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反而基於圖利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的犯意,登載不實金額及內容,損害竹縣府對工程案管理的正確性。
檢方表示,以此方式2家得標廠商分別圖得5154萬餘元、4663萬餘元的不法利得。
起訴書指出,林姓約僱員在107至110年間,他與妻子帳戶、現金財產共有來源不明的新台幣561萬餘元財產,後續也無法有合理說明。
檢方表示,林姓約僱員未遵規定進行工程施工監督、驗收結算等,違背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圖利2家廠商導致國庫受損,影響施工安全,將林姓約僱員與盧姓廠商等共14人起訴。(編輯:戴光育)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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