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凌虐棄屍斗南汽車旅館 主嫌3人遭起訴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雲林縣25日電)雲林地檢署偵破3月中徐姓被害人遭凌虐致死並棄屍斗南某汽車旅館案件,將高姓主嫌等3人依涉犯刑法私行拘禁致死罪嫌,於22日提起公訴。另劉、黃2人涉頂替犯行另案偵辦。
雲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高姓、林姓犯嫌因新台幣3800萬元高麗菜投資債務糾紛,1月18日將34歲徐姓被害人強押至南投縣竹山區某茶廠、高雄市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於龔姓犯嫌提供的屏東縣內埔鄉鴿舍內,拘禁期間長達54日,對其虐待未提供人體生存必須的足夠飲食。
檢方說,被害人雙眼長時間遭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用手銬、鐵鍊拴於狗籠或房間內,遭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甚至以瓦斯噴槍點火灼燒腳背、銀針刺入手指指甲內,持電擊棒持續電擊等方式虐待,高嫌並持手機將凌虐過程拍照或錄影。
檢方指出,徐姓被害人於3月11日不堪凌虐而死,高嫌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徐姓被害人屍體交由劉、黃2人,並命其將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4天後,再於同月15日前往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高嫌確認劉、黃2人頂替犯案遭收押後,於3月17日搭機逃亡柬埔寨。
檢方表示,本案經雲林與新北市警察組成的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查明主嫌為高、林2人,並持搜索票搜索私行拘禁場所,拘提共犯龔嫌到案,另提訊因另案在監的林姓共犯,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高姓主嫌護照,使高嫌遭柬埔寨當局遣返後回台接受偵辦。
檢方強調,被告高、林、龔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4、5款之3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7日以上致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劉、黃所涉頂替等罪嫌雲林地檢署另案偵辦。(編輯:謝雅竹)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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