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貪遭羈押禁見 偵查中最多4個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日前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請回,高院發回更審。台北地院今天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法界人士指出,依刑訴法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之虞,將2人聲押禁見。
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彭振聲犯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
檢察官及彭振聲分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昨天發回更裁。北院今天下午2時許再開羈押庭,下午5時許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可抗告。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有相關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以裁定延長。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羈押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法界人士表示,以柯文哲、彭振聲所涉案件來說,偵查中每次不得逾2月,可以延長1次,總計不得逾4月。實務上檢察官多在羈押期限以前將案件偵結,也就是說,京華城等案最慢將於今年底前偵查終結。
法界人士說,羈押與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不同,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的處罰。(編輯:張銘坤)1130905
延伸閱讀
- 民眾黨新北開講 黃國昌批檢方意圖摧毀柯文哲2024/09/13
- 京華城案 前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500萬元交保2024/09/14
- 日經:藍白猛批司法淪民進黨打手 專家憂法治政治化2024/09/13
- 高捷不宜辦政治性活動 民進黨創黨影像展喊卡延期2024/09/14
- 民進黨號召民眾捐血 共同建構強大社會安全網2024/09/15
- 駁干預柯文哲案傳言 AIT:不介入台灣司法事務2024/09/14
- AIT聲明不介入台灣司法 民進黨:僅中國對柯案表態2024/09/15
- 民進黨高捷辦創黨影像展另覓場地 陳其邁:尊重決定2024/09/15
- 黃珊珊指京華城容積與全國一致 議員嗆:內行說外行話2024/09/15
- 小草聲援唱「穩穩地走」! 民眾黨宣布全國開講逾35場2024/09/14
- 民眾黨嘉義開講 黃國昌:小草聚集柯文哲不孤單2024/09/14
- 遭爆匯23萬進柯文哲帳戶 李國璋:農地整地剩餘款2024/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