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楊姓被告1500萬交保 桃院:足替代羈押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8日電)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被收押禁見,同案前台塑集團楊姓被告今天經桃院第4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楊姓被告1500萬元交保、限居境管。桃院認為,裁定處分應足以作為替代羈押的手段。
鄭文燦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5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發回更裁,桃院9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第2度抗告,高院10日又發回桃院更裁,桃院11日第3度開羈押庭,裁定收押禁見。
針對同案88歲楊姓被告交保案,桃檢在6月3日聲押,桃院裁定以350萬元交保;桃檢抗告後,桃院6月21日重開羈押庭,更裁以1000萬元交保;桃檢7月11日又抗告,桃院12日審理後維持原本1000萬元交保的裁定;桃檢不服,第3度抗告,高院昨天晚間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桃院今天下午2時第4度開羈押庭審理,裁定楊姓被告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羈押聲請書所載各證人(包含共犯)接觸,交保時一併交付護照正本、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正本,且除辯護人外,不得與第3人談論此案相關情節、不得對外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
桃院指出,楊男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就是否曾參與詐騙被害人部分,所述與同案廖姓、候姓被告等人尚有出入;至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部分,供詞也與卷內供述、非供述證據有不符之處。
桃院認為,楊男否認犯罪,有勾串、滅證動機,且依同案廖姓被告陳述,此案尚有相關簽呈資料存在,且此資料未經查扣,仍有與共犯、證人勾串或滅證可能,有事實足認楊男有勾串、滅證之虞。
桃院指出,楊男否認犯罪,可推認有逃亡動機,且楊男在台塑集團內地位甚高,理應具相當人脈及經濟能力,且有友人居住美國華盛頓地區等地,足以接應楊男在國外生活,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桃院認為,考量楊男已年近90歲,且依卷內就醫相關紀錄,顯示健康情況不佳,且有持續就醫需求,經審酌比例原則後,認若使楊男提出相當金額保證金,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處分,應足以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因此裁定交保。(編輯:戴光育)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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