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王景山違法棄置廚餘 判刑1年10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屏東縣議員王景山父子等人經營堆肥廠,多次惡意棄置;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王景山等人犯行非輕,改判王景山父子1年10月及1年9月徒刑,均撤銷緩刑,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王景山、兒子王琮荃與莊姓男子共同經營堆肥場,領有再利用機構許可文件,由莊男擔任場區負責人;王景山等人收費處理蔬果殘渣、廚餘,並應把果菜殘渣、廚餘製成肥料,但王景山等人未按程序處理且任意堆置。
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間,王景山等人聯繫4家公司,將堆肥場內未經程序製成肥料的果菜殘渣、廚餘等,棄置在屏東縣九如鄉、高樹鄉及長治鄉等土地,共計達298車次,所節省的處理費用為新台幣271萬7550元。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酌,王景山等人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且遭棄置的土地已回復原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王景山有期徒刑1年4月,王琮荃1年3月,莊男1年2月,均宣告緩刑4年,須各別支付公庫8萬至10萬元不等。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則認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遭棄置的地點時,僅目視地表,導致一審誤以為遭棄置地應已回復原狀;另外,王景山等人無法舉證有效清理遭棄置地的清理計畫與佐證,因此原審有錯誤事實認定、量刑過輕、諭知緩刑不當的違誤。
二審審酌王景山等人犯情非輕,對自身犯行不以為意,或翻異前詞否認犯行,絲毫不見悔意,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才能有效嚇阻王景山等人不再觸法,因此改判刑王景山與莊男1年10月、王琮荃1年9月,均撤銷緩刑,須各別支付公庫8萬至25萬元不等。
案經王景山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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