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政盛竹如拍「誰摔死了李新」 改判賠200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前立委羅淑蕾不滿前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製作「誰摔死了李新」影片內容,向郭女與片中主播盛竹如求償,一審判免賠,二審今改判郭、盛連帶賠羅淑蕾新台幣20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李新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墜樓身亡,郭新政影射羅淑蕾在一起珠寶糾紛案中變造證據,並製作「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羅淑蕾認為影片內容斷章取義,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加重誹謗及民事連帶賠償訴訟。
刑事部分,法院檢視郭新政及盛竹如所共同拍攝、製作、上傳的系列影片,其中就黑道事件及變造證據部分,考量另案訴訟,已於影片上傳前的107年5月1日判決有罪確定;郭、盛以網路散布影片,散布力甚強,但言論的公益性低,羅淑蕾名譽權保障較高,判決郭新政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處罰金8000元;盛竹如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羅淑蕾敗訴,羅淑蕾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改判郭新政及盛竹如連帶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二審指出,影片內容提及「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羅淑蕾逼迫當舖負責人交出郭新政的當票,並將當票變造後提出法院作為證據」等言論,難認與事實相符,悖於法院調查後的認定結果,並引用不實資料為其言論基礎,難認沒有重大輕率的惡意,且已侵害羅淑蕾名譽。
二審合議庭認為,盛竹如為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此系列影片的主持人,卻對於影片中所指涉之人事未盡查證義務。考量郭、盛無論在時效性、言論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等方面,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以網路傳播方式傳述,散布力甚強。
二審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郭、盛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言論,侵害羅淑蕾名譽權的手段、程度等情形,判決郭、盛連帶賠償200萬元為適當。(編輯:方沛清)1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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