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致6死 董事長練台生一審無罪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謝幸恩台北15日電)錢櫃林森店109年4月間大火,造成6人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迪廣公司及董事長練台生等被告。北院今天判練台生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廠商王聖傑判刑3年,可上訴。
錢櫃林森店所屬迪廣國際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判罰金新台幣30萬元;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電梯工程專案負責人黃思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均緩刑4年;錢櫃林森店高級襄理陳思宏、謝勇奎,均獲判無罪或不受理。
北院認為,練台生為迪廣公司董事長,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的理由,不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從而不負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傷刑責;而陳思宏、謝勇奎對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依其職務無從負責,因此均判決無罪。
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錢櫃林森店於民國109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原本規劃於施工期間暫停營業,後來因考量業績收入而作罷,選擇邊營業邊施工,施工後陸續發生防火區劃因施工而遭改變、樓層安全梯間的逃生防火安全門未保持常時關閉等情事。
檢方查出,王聖傑於109年4月26日上午將雷射水平測量儀放在4樓儲藏室充電,因電池品質異常起火,伴隨濃煙冒出,因逃生防火安全門均保持開啟狀態,讓濃煙密布在安全梯間內,逃生路線遭到阻斷,加上消防安全設備的功能失效等原因,火勢及濃煙均一發不可收拾,造成包括林姓員工等6人不幸死亡,多人受傷。
檢方認為,練台生等7人涉犯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罪嫌,並違反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提起公訴;負責經營錢櫃林森店的迪廣公司也被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編輯:蕭博文)1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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