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致死 國民法官參審判4年5月二審維持原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趙姓男子被控酒後駕車,將騎士撞到對向車道後逃逸,騎士死亡。本件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去年判刑4年5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4年5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姓男子於民國111年2月8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大潭三路工地飲用酒類,近晚間7時開車行經鶯歌大湖路時,將石姓騎士的機車撞到對向車道的另輛汽車前,造成被害人傷重送醫不治。趙男經警方通知到案,於晚間8時許酒測值為每公升0.19毫克,涉犯酒駕致死與肇事逃逸致死等罪。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參審期間,趙男說,在工地喝了3杯保力達後開車回家,他在警察要求到案說明時,才發現引擎蓋前方有籃球大小的撞擊凹陷;對於撞擊機車時的衝擊及聲響,他真的沒有注意到,也沒有聽到。
新北地院認定,趙男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本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主張,一審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時,未說明刑法第59條的法令解釋,且國民法官終局評議的時間過短,國民法官無充分時間及機會正確理解刑法第59條的適用要件等,減刑不當;趙男提上訴則說,他坦承犯行也盡力彌補,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認為,一審在審理程序中具體舉例說明,堪認已就刑法第59條適用及法令解釋為必要的說明,且國民法官未對該條文表明疑惑,應認並無難以消化資訊、無法理解的情況,且一審考量的各項量刑事實,均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判決駁回上訴,仍判趙男4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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