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遭訴撤銷案 二審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環團及桃園居民葉斯桂等人,為保護藻礁,興訟請求撤銷內政部核發的「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台灣中油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間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其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95.4公頃)」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
內政部於107年3月間作出處分,即函復中油公司有關此申請案,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第12次會議決議補正完竣,內政部予以許可,中油公司依核可的說明書辦理。
環保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及桃園觀塘海岸居民提告主張,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給中油公司,本案的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法,內政部的處分卻許可開發,明顯違法,且本案就開發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考量不足,明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等,請求撤銷內政部的處分。
訴訟期間,環團專職律師蔡雅瀅出庭表示,107年11月提起本件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案,應是「海岸管理法」於104年公布施行後,撤銷海岸利用許可的第一個案例。
內政部則主張,原處分並無違誤;中油代表庭後受訪則說,尊重環團及居民的主張與立場,強調當初符合法令規定,才取得相關的許可。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部分居民住在開發工程基地半徑5至8公里的管制區範圍內,為提起撤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2個環團則非本件的適格當事人,審酌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環團及居民敗訴。
環團及居民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據中油公司提出的說明書,工程是在工業區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而液化天然氣主要成分甲烷,屬易燃物且洩漏的雲氣具爆炸性,本案目前規劃設置2座16萬公秉天然氣儲槽,一旦發生爆炸,將對居住在20.12公里處的人,造成生命、身體、財產權益影響。
再參酌海岸管理法規定,本件提告的居民都為本件撤銷訴訟的適格當事人,2個環團仍非本件的適格當事人,原判決就居民適格與否判斷有誤。
二審指出,中油公司被要求「有關工業區開發對藻礁生態環境衝擊部分,加強補充相關復育及彌補措施」等 ,訂定保育計晝。
但是內政部何能在中油公司尚未訂定保育計晝前,即認申請案已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有效」的避免或減輕措施,而符合海岸管理法規定,即未見內政部依海岸管理法,應自負的審查職責部分做出說明。
二審表示,攸關本件原處分是否適法,原判決未查明釐清,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及判決理由不備,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編輯:李錫璋)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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