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芳苑鄉長鄉代遭控賄選 二審判當選有效確定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9日電)國民黨籍彰化縣芳苑鄉長林保玲、無黨籍鄉民代表洪江懷,遭控2年前選舉賄選,彰化地院一審判洪江懷當選無效、林保玲當選有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判2人皆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保玲、洪江懷分別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彰化縣芳苑鄉第19屆鄉長,及鄉民代表會第22屆代表選舉候選人,林保玲並當選為鄉長、洪江懷則當選為鄉民代表。
林保玲、洪江懷於競選期間,為求能順利當選,林保玲委由丈夫的堂叔,同時也是洪江懷的堂弟洪男,由洪男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共交付1萬1000元給曹男等3名選民,要求投票支持林保玲、洪江懷,檢方偵辦後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洪男。
刑事部分,洪男經彰化地院審理後,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支付公庫3萬元、褫奪公權3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於去年11月駁回上訴。
民事部分,彰化地檢署依選罷法對林保玲、洪江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彰化地院審理後,一審判洪江懷當選無效、林保玲當選有效。
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依曹姓選民等人供述,僅能證明洪男有為洪江懷買票,並不能認定洪男有向選民約定投票給林保玲,且經偵查中的監聽結果,亦僅能認定洪男欲為洪江懷買票的事實,不足以證明林保玲知悉或授權洪男買票。
另外,檢察官雖主張洪男資力不豐,應是洪江懷提供賄選資金予洪男,而授意向選民賄選,但經查洪男與子女從事蛋雞飼養事業已有3至4年,且賄款金額為1萬1000元,數額並未逾洪男經濟來源每月可得金額。
合議庭審酌,檢方並未證明洪江懷知悉洪男有賄選行為,亦未提出直接證據或間接事證,證明洪江懷有交付賄款資金予洪男,認定檢方主張林保玲、洪江懷有共同參與、授意、容任賄選行為無理由。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洪江懷一審當選無效部分廢棄,改判當選有效,林保玲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2人皆當選有效,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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