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案6300萬案更二審 林益世聲請2法官迴避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開庭,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因此取消庭期。高院指出,待法院作出裁定後再開庭。
更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張明道組成。據悉,林益世以法官偏頗之虞,向高院聲請承審的審判長、受命法官迴避。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不認定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有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僅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上訴。
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違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因此撤銷原判,二度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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