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拒酒測還無照駕駛進出營區遭汰除 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毛姓男子原為彰化憲兵隊士官長,他因拒絕酒測被吊銷駕照,卻無照開車進出營區155次,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毛男不適服現役核定退伍。毛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毛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毛男原本是彰化憲兵隊一等士官長,他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外宿期間,被員警攔檢後拒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遭裁罰新台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不過,毛男駕照被吊銷後,仍於108年10月30日至109年8月24日止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進出營區155次。
憲兵第203指揮部於109年10月27日核定毛男大過1次懲罰;彰化憲兵隊也將毛男記過1次懲罰。203指揮部隨後以毛男2項違失行為評列品德項目績等為丙上,109年度考績績等為丙上處分。203指揮部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認定毛男不適服現役,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毛男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3月1日零時生效。
毛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他的109年度考績,除品德項目外,其餘考績項目均為甲,體能為合格,可知他該年度工作態度正常,除了2項懲處外,沒有其他違失行為,原處分是針對2違失行為重複懲罰。203指揮部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刻意忽略對他的有利事項,僅提供片面資訊給人評會委員參酌,顯非適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陸軍司令部於毛男遭懲罰法施以2項懲罰後,再以軍隊行政管理角度,綜合考評原告人力素質不符合國軍備戰服役的要求,而評價為不適服現役,應解除召集,性質與懲罰令不同,無一事二罰的問題。
北高行認為,陸軍司令部對毛男所做的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毛男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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