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犬隻飼養問題毆擊男子致死 父子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養狗的湯姓男子與邱姓父子有嫌隙,找父子檔理論時遭毆致心臟病發,不治身亡。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邱男9年6月,邱父犯共同傷害罪判刑1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飼養犬隻的湯男不滿被邱姓父子檢舉妨害安寧,民國111年7月17日下午2時許,喝了點酒的湯男前往邱姓父子的桃園市平鎮區住處理論,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湯男把邱父推倒在地,邱男憤而拿鐵製水管揮擊湯男頭部、腹部、四肢,而邱父也拿掃把攻擊湯男下半身,父子檔隨即離開現場。湯男送醫急救,同日下午4時許,因冠狀動脈硬化心臟病發、頭部外傷等觸發心肌梗塞,宣告不治。
一審審理時,邱男辯稱他基於防衛才攻擊湯男,應是防禦過當;邱父則表示,他罹患中風,拿掃把打湯男,不足以使湯男死亡,均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依據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認定,湯男的死因與邱姓父子檔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父子檔均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一審認為,邱姓父子檔的行為造成湯男家屬痛失至親,犯罪所生危害甚大,兼衡邱男坦承犯行並主動報警請求救護車到場,邱父始終否認犯行,且均未能與湯男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判處邱男有期徒刑9年6月、邱父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邱男犯行事證明確,仍維持原判;但邱男持鐵製水管毆擊湯男時,邱父未在場,拿掃把打湯男的部位非致命處,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因此撤銷此部分判決,改依共同傷害罪判處邱父1年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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