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擴大利得沒收 憲法法庭判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紀姓女子販毒獲利400萬元,法院判決擴大沒收9287萬元,紀女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合憲。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則規定,如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以宣告沒收。
紀女與丈夫黃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製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08年遭檢警查獲現金9687萬餘元及毒品等物。最高法院去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紀女有期徒刑7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等。
由於紀、黃無法舉證9287萬元贓款詳細來源,最高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擴大沒收9287萬元,全案定讞。
紀女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1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台灣目前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實務運作亦甚節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均合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也不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保障訴訟權意旨。
另外,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編輯:謝雅竹)1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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