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三員警包庇毒梟走私1.5噸毒品 判刑10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前保三總隊吳姓員警包庇毒梟,自越南走私毒品1.5公噸,部分犯行判刑定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就貪污罪發回部分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時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員警,負責查緝私菸劣酒、走私不法等查緝貨櫃安檢業務。
吳男被控於民國107年間與林姓毒梟謀議,約定走私進口2個貨櫃毒品即可與共犯瓜分賄款,於是吳男分別向林男獻計冒用績優鋼鐵公司、木材公司名義,二度自越南進口夾藏1000包愷他命、500包安非他命的貨櫃未遂。
孰料,貨櫃抵達海關後,吳男得知檢警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準備查驗貨櫃,趕緊通報林男不要出面領櫃,檢警察覺有異,循線拘捕吳男等人到案。
一審的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吳男罪證明確,若協助運輸的毒品闖關成功,對社會危害實屬非輕,又與毒梟勾結包庇,期約賄賂金額高達新台幣1000萬元,且為卸責而捏造檢舉筆錄,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一再狡辯,顯不知悔悟。
一審認為,吳男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刑法偽造文書罪部分判刑1年6月,併判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吳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部分事實僅單一共犯證述,且無足夠證據補強,因此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依然維持原判,吳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就偽造文書罪部分,判刑1年6月定讞,貪污罪部分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吳男僅承認輕罪,否認重罪,考量他未實際獲得賄款,因此改判刑10年6月。吳男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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