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航警官涉X光儀弊案 二審仍判17年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前航空警察局股長孫一鳴被控採購X光檢查儀時,勾結中國廠商、婚外情女子並收取回扣,一審判刑17年6月。二審高院維持一審刑度,今天仍判刑17年6月,褫奪公權10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依貪污等罪判孫一鳴17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犯罪所得新台幣153萬元追繳沒收;同案被告的蔡姓廠商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航警局於民國103年度採購的雙射源X光檢查儀,在驗收時發現有瑕疵,主動報請桃園地檢署調查。檢調偵辦期間,考量中國廠商與中國軍方關係密切,質疑本案採購X光檢查儀,恐有資料外洩可能,因此一併追查是否有國安機密外洩。
桃檢起訴指出,負責該採購案的孫男,受到中國廠商、同方威視技術公司李姓女經理財色利誘,再勾結台灣的蔡姓廠商取得航警局標案,以同方公司的劣質X光檢查儀器交貨,依貪污治罪條例多罪起訴孫男及蔡男。李女部分另案偵辦中。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孫一鳴於民國102年至104年擔任航警局航空保安科科員兼股長期間,負責桃園機場安檢儀器等設備採購業務,因業務關係與李女發展出婚外情;孫一鳴居間協調護航蔡男投標,同方產品供貨方式,取得航警局多項標案。蔡男支付回扣給孫一鳴新台幣186萬元,另給李女120萬元。
桃園地院斥責,孫一鳴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受人民及國家託付,竟為維持婚外情,力促廠商取得標案,危及出入境旅客飛航安全、國家安全的國土保安等重大公共利益。
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及收取回扣罪,判孫一鳴應執行17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蔡男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交付賄賂罪判5年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謝雅竹)1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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