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隊補給兵涉貪277萬公款 二審仍判13年半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4日電)海軍151艦隊吳姓補給兵因在外欠債,1年半內利用會計出納職務機會,假造提款單提領國庫現金侵占277萬。一審遭依貪污等罪重判13年半,高雄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吳男身為公務人員,竟因自身娛樂花費過鉅欠債即起貪念侵占公有財物,影響國家公務機關廉能形象,且吳男為掩蓋犯行,還隱匿隊上會計憑證,增加海軍稽查帳戶困難,據此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侵占公有財物、偽造文書等罪判他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全案經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後,法官今天上午以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等,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原在海軍151艦隊登陸艇隊擔任志願役補給兵的吳男,在民國104年底起負責隊上現金及各款項收入、支出及帳冊登載等會計及出納之財務行政業務,但他因在外欠債,竟心生歹念侵占公款。
依據海軍會計作業程序規定,登陸艇隊若需提領現金充作該隊櫃存現金使用,應先製作提現報告單,將單子呈報給單位主管親自審認用印核可後,才能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填上提領金額,再到國庫帳戶銀行臨櫃提領現金。
吳男利用掌管登陸艇隊財務機會,竟在105年4月15日至106年9月14日期間,先後自行填寫不實的提現報告單,並前往國庫銀行機關專戶提領公款,總計在1年半內侵占公款達277萬元。
吳男為掩飾犯行,更偽造現金收支登記簿、支票存根聯等,並在106年以配合上級查核伙食帳戶為由,借閱會計憑證後隱匿,導致主計科事後無法查核登陸艇隊財務收支狀況。直到吳男退伍後,接手的補給官發現帳務有異,經海軍司令部派員徹查,全案才曝光。(編輯:黃世雅)1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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