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議員王景山棄置廚餘 二審改判1年多不得緩刑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國民黨屏東縣議員王景山父子和莊姓男子經營堆肥廠,但卻任意堆置298車次,一審王男等3人原獲緩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農地因此發臭需大量換土,改判1年9月至1年10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審依3人棄置廚餘廢棄物處皆已回復原狀,判處王景山1年4月、王景山兒子1年3月、莊男1年2月,均緩刑4年,另需支付國庫罰金;但屏東地檢署和王男等人上訴後,合議庭認為屏東縣環保局「目視已回復原狀」報告並不合理。
高雄高分院指出,遭堆置廚餘廢棄物土地均遭深挖凹洞、大量回填,現場臭味四溢,須透過「換土」才能真正回復原狀,原審明顯量刑失當、過輕,據此撤銷改判王景山1年10月、王景山兒子1年9月,莊男1年10月,均不得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屏檢起訴內容指出,王景山與莊姓民眾經營堆肥場,領有再利用機構許可文件,由莊姓民眾擔任場區負責人,收費處理來自雙北、高雄市等地的蔬果殘渣,應將果菜殘渣、廚餘破碎後,進行固液分離、篩選雜質、翻堆、發酵、腐熟等程序製成肥料,未定程處理卻任意堆置。
檢警調查,自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間,聯繫4家公司,將堆肥場內未經程序製成肥料的果菜殘渣、廚餘等廢棄物,堆置在屏東縣九如鄉、高樹鄉及長治鄉等土地298車次。
屏檢強調,廢棄物區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王景山所經營的堆肥廠收取高額處理費,竟將未製成肥料的果菜殘渣、廚餘任意堆置,賺取暴利,因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編輯:謝雅竹)1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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