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上校向德恩簽降共承諾書 判刑7年半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陸軍步訓部上校主任向德恩涉遭中國吸收,自108年起收賄並簽署投降承諾書,一、二審均依收賄罪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向德恩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已停職),民國107年間任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時,遭經營旅行社的退休軍官邵維強吸收。
一審判決表示,向德恩同意以每月新台幣4萬元的對價,以「老張」為代號來協助邵維強刺探軍情,簽署向中共投降的承諾書與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誓約書,並穿上軍服與承諾書合影,自108年10月至111年1月止,共計收賄56萬元。
一審審理時,向德恩辯護人辯稱,向德恩簽署的誓約書僅是對兩岸局勢議題的個人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並沒有違背職務行為,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合議庭認為,向德恩未能效忠國家、捍衛國家、抵抗敵人,反而貪圖錢財及仕途順遂,收賄並簽署誓約書,嚴重損及國家安全及民心士氣,敗壞軍人武德、戕害軍譽,犯此重罪,所為殊值非難。
合議庭認為,向德恩犯後尚能知錯認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兼衡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時,向德恩翻供否認犯行,身心狀況不佳,配合律師才認罪,當時邵維強以菸酒讓他意識不清,並誘騙、威脅他簽署誓約書,且他並未收到部分款項,請求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過輕,向德恩犯案時為現役軍官,考量通敵代價,請求重判。
二審認為,向德恩罪證明確,雖然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不足以評價向德恩犯行的可非難性,但考量刑事審判的罪刑法定原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僅成立收賄罪,據此駁回向德恩、檢察官上訴,仍維持一審刑度。
向德恩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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