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擴大利得沒收 法務部:符合國際潮流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紀姓女子販毒獲利新台幣400萬元,法院判決擴大沒收9287萬元,紀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擴大利得沒收制符合國際潮流、有效防範犯罪,請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則規定,如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以宣告沒收。
紀女與丈夫黃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製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08年遭檢警查獲現金9687萬餘元及毒品等物。最高法院去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紀女有期徒刑7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等。
由於紀、黃無法舉證9287萬元贓款詳細來源,最高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擴大沒收9287萬元,全案定讞。
紀女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紀女的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法務部指出,毒品犯罪常有暴利,而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證明,如果不能沒收,難以杜絕毒品犯罪行為,因此引進「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增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
法務部表示,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刑罰,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關;條文中也提到須依證據認定擴大利得沒收的要件,且因文義清楚明白,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的可能性,符合證據裁判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定刑法刑法第2條第2項合憲,判決理由揭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擴大利得沒收均能適用,所以刑法第2條第2項的沒收應包括擴大利得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
法務部表示,從歐盟2014年沒收指令及德國立法沿革顯示,擴大利得沒收「擴大」已成國際潮流,相較之下,台灣目前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實務運作亦甚節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均合憲。(編輯:方沛清)1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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