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炒股台商鄭文逸不服電子監控 提抗告遭駁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台商鄭文逸涉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二審依證交法判處13年6月徒刑,現由三審審理中。為防潛逃,高院裁定電子腳環監控鄭男8個月又6天,他不服提抗告,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鄭文逸被控於民國105年間與中國商人任國龍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一、二審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鄭文逸13年6月,目前案件上訴三審中。
由於鄭文逸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屆滿,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審理後認為,審酌鄭文逸涉犯重罪,有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的動機,且鄭男海內外資產豐厚、領有日本永久居留證,具備長期居留國外的能力,足認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鄭文逸自今年10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自10月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以及未經法院許可,於每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離開限制住居地址。
鄭文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鄭文逸主張,高院未通知他強制處分外的電子監控等防逃措施,對他造成突襲,且審理期間歷經4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都未諭令他接受電子監控,顯然是受到社會偶發個案影響。
他主張,他於偵查期間入出境時無滯外未歸,審理期間也按時出庭,電子腳環有違比例原則、踐踏人性尊嚴,他年事已高、患有慢性病,若使用不慎,恐會危及生命;此外,定時限制住居的處分,如同將他拘禁在住居所。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審理鄭文逸強制處分時,鄭男辯護律師有到場,已保障鄭男聽審權及事前表示意見的機會,並無突襲等情事,考量原審裁定為合法裁量,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日前裁定駁回鄭男聲請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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