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14日開庭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投票,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明天開庭審理。
本案是最高行政法院首件針對假處分抗告案的公開審理案件,顯示本案在憲法及法律上的重要性。
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林男目前在台北監獄執行,戶籍遷入北監。他主張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今年3月間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在監禁期間,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北高行10月間做出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
案經桃園市選委會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後,罕見將對假處分抗告案開庭審理,訂於明天上午10時,邀請雙方到庭陳述。
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受到外界矚目,花蓮監獄1名賴姓受刑人日前也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准在監獄設立投票所,可抗告。(編輯:蕭博文)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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