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蔡友才涉接受TMT招待旅遊案 北院判刑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經理陳世明涉接受台灣海陸運輸公司招待至馬來西亞旅遊,被依收受不當利益罪嫌起訴。北院今天判蔡友才、陳世明均為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台灣海陸運輸公司(TMT)蘇姓負責人設立多家公司,經營船務代理、船舶運送等業務,自民國99年2月起陸續以集團名下境外公司名義向兆豐銀行貸款。
北檢查出,截至102年6月間,TMT已向兆豐銀行貸得1億2240萬美元,卻有9666萬美元遭轉列為呆帳;此外,蔡友才99年7月擔任兆豐銀董事長後,還曾出現TMT無須提供擔保即獲核貸的情形。
起訴書指出,蔡友才、陳世明於100年10月間分別擔任兆豐銀董事長、兆豐銀敦南分行經理,卻以實地訪查TMT集團在馬來西亞設立特殊鑽油平台的海上油礦開採計畫預定地為名目,接受TMT蘇姓負責人招待。
100年10月8日,蔡友才帶著妻子、秘書,陳世明則帶著姪女,與蘇姓負責人等人搭乘蘇男的私人飛機前往馬來西亞亞庇,入住度假酒店,並在酒店所屬的高爾夫球場進行球敘。
北檢調查發現,蔡友才、陳世明一行人翌日搭乘蘇男私人飛機返台,全程包括本人與眷屬的交通、食宿、球敘、遊覽等費用均由TMT集團即蘇男支付,以此方式收受來自於借款人的不當利益。
檢察官認為,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依銀行法收受不當利益罪嫌起訴蔡友才、陳世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蔡友才與陳世明分別屬金融機構的負責人、高階經理人,金融機構因具有公共性任務,與一般企業得以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不同,金融機構同時須兼顧「保障存款人之權益」,金融機構負責人不能僅以一般商業公司負責人自居,為招攬商機、生意,而不顧法規範的限制,接受客戶招待,以免影響金融秩序安定。
北院指出,蔡友才、陳世明偕同家人接受客戶招待,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認可的禮尚往來,逸脫社會相當性,自屬銀行法所稱「其他不當利益」,因此依銀行法的收受不當利益罪,判蔡友才、陳世明均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蔡友才、陳世明的犯罪所得價額各新台幣1萬9000元、1萬5000元沒收並追徵價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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