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砍死越南女子劫財 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潘姓外送員疑因缺錢持刀向熟識的越南籍黎姓女子討錢遭拒,憤而砍殺黎女致死並強盜財物。歷審均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潘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許獲報,指稱台北市林森北路附近大樓有女子死亡。經派員勘驗,發現死者頸部有傷口,研判為他殺,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檢警查出死者為越南籍黎姓女子,因工作來台,107年成逃逸外籍移工,承租林森北路附近大樓開設個人按摩工作室;警方掌握擔任外送員的潘姓男子涉重嫌,獲報當天晚間在新北市新店區逮捕潘男到案。
檢警調查,有毒品前科的潘男是黎女工作室常客,於110年5月11日晚間買水果刀後直赴黎女工作室,涉嫌殺害黎女並拿走黎女手機、現金,隨後變賣手機獲利。
檢察官相驗黎女遺體發現,黎女頸部、軀幹受有多處刀傷,部分刀傷之深幾乎斷頸。檢察官認為,潘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並強盜被害人數千元現金與手機,依強盜殺人罪起訴潘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潘男犯後坦承持刀殺人及盜取財物,但供詞避重就輕,未能正視自己所犯過錯,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合議庭認為,考量潘男惡性程度雖尚未達到有剝奪其生命而與世間永久隔離的程度,也不認為有何特殊原因、環境,能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堪憫恕而得以減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潘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潘男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也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失、平撫被害人家屬傷痛等,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潘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理由有違背法令之違誤,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原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潘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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