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影射中資及信用不良 鋼鐵人股東向媒體求償敗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台灣職籃PLG高雄17直播鋼鐵人股東錢濤不滿上報陳姓記者,報導影射他是中資,且信用不良,提告求償。北院認為陳姓記者報導具公益性且經合理查證,判決錢濤敗訴。可上訴。
錢濤主張,陳姓記者於民國110年11月間在上報刊載「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報導,影射他是中資,並指他是中國法院認證的信用不良「黑名單」即俗稱「老賴」,還指稱他經營的公司為中國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列為前科累累的限制高消費企業。
錢濤表示,根據中國官方資訊,確認並無任何關於他的民事執行訊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報導所指情形均不足使他成為中國法院認證之「老賴」。另外,他經營的公司雖有未執行案件,但均非於他擔任負責人期間立案。
錢濤認為,陳姓記者未經合理查證,即撰寫內容不實的報導,向陳姓記者及上報應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陳姓記者應在3大報刊登道歉啟事,上報應將相關報導自網站移除。
陳姓記者主張,相關報導涉及高雄鋼鐵人球隊的股東組成及資金來源,屬於職業運動發展的公領域事件,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她表示,根據投書人所提供的中國法院民事裁定書,可見錢濤經營的公司確有嚴重的債信問題。她為避免同名同姓的人別錯誤問題,已向投書人確認人別無誤,並曾試圖聯繫高雄鋼鐵人球隊領隊陳冠豪確認,但均未獲回應,已盡查證義務。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相關報導於110年11月間刊登前,已有其他傳播媒體披露,並非空穴來風,或由陳姓記者憑空杜撰,且陳姓記者稱職業球團資金來源或背景事涉台灣職業體育運動的永續發展,具有公益性質,也有所根據。
北院認為,陳姓記者撰寫相關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信用權情事,上報是陳姓記者僱用人,也無須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錢濤求償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陳政偉)1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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