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國僑生申請獎學金遭駁不服 告教育部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薩爾瓦多僑生林庭意返台就讀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畢業後,以104年間代表薩國參賽國際競賽獲銅牌為由,不服向教育部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遭駁而興訟。法院日前判她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庭意提告主張,民國111年1月底以其為薩爾瓦多籍僑生,並於104年7月間代表薩爾瓦多參加第47屆國際化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銅牌獎,且是透過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分發回台就讀高雄醫學大學,理應符合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向教育部申請領取自註冊入學至畢業,計6學年優秀僑生獎學金。
教育部於111年2月回函(原處分)指出,她在入學的104學年度當時及就讀大學部期間,未符合規定獲核定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且已自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畢業,所提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並不符規定等語。林庭意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林庭意主張,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資格要件為「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奧林匹亞獎項,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並無要求先後順序;若認為獲獎事實須優先於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在解釋「錄取分發大學」要件時,應包含註冊時已獲獎者(即每年9月間),而非限制在海外聯招會公布分發結果時(即每年5月間)。
林庭意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並令教育部對於她的申請,作成准予核發獎學金的行政處分。
教育部抗辯指出,林庭意於104年聯合分發時是以一般僑生資格申請回台就讀大學,並於同年5月間經海外聯招會104學年度第2梯次錄取分發至高雄醫學大學,同年7月28日代表薩國獲獎,因此她自始不符獎學金核發要點所規定的申請資格。
教育部指出,她早已於高雄醫學大學畢業,卻遲於111年間才提出獎學金申請,也不符獎學金核發規定,若予核發亦不符設置獎學金吸引僑生回國就讀之目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教育部要求需先符合獲得奧林匹亞競賽獎項的條件,再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始得以之作為優秀僑生獎學金的申請資格,與相關要點規定並無不合,也符合吸引僑生優先回國就學之立法目的,自屬有據。原處分否准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並無違誤,日前判決林庭意敗訴,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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