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奇福涉翁茂鍾案 逾追懲時效獲判免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前法官林奇福被控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宴飲、收受餽贈,懲戒法院認為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時效,今天判決免議,其餘被控違失部分,因證據不足判決不受懲戒。可上訴。
全案起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徹底調查。
司法院於110年間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於87年間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元的本票債權;怡華公司則以本票為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等理由,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監察院調查,林奇福與翁茂鍾有長期情誼及信賴關係,但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明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2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指出,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百利案審結後,2人又單獨會面8次,其中多次是在翁茂鍾拜會石木欽前後;另林奇福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
監察院認為,林奇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彈劾林奇福,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林奇福涉接受翁茂鍾宴飲及收受襯衫、營養品等違失行為,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時效,今天判決免議;至於林奇福審理百利案等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並無迴護、違法審理,部分不受懲戒。(編輯:蕭博文)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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