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上路 違反者最重可處3年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月間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7月1日已施行上路,若被告違反犯保令,最重可處3年徒刑。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犯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的特別規定,並寫出適用的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
法務部表示,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藉由保護命令及刑事處罰規範,可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
法務部指出,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以上這3種類型的案件,檢察官及法院於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時,或經訊問後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檢察官與法院得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法務部官員舉例,檢察官跟法官可以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此外,為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檢察官及法院可命被告禁止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法務部指出,之前已多次邀集檢察機關及相關部會,擬訂「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應行注意事項」,並研擬書類例稿供檢察官辦案參考及使用,以配合7月1日新制施行,據以落實新法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編輯:李錫璋)1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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