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貪污 邢泰釗:應把一切關說攤在陽光下
司改進行式2(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最高法院3月間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若運用職務影響力,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職務上行為。檢察總長邢泰釗肯定此一見解,呼籲應把一切關說行為攤在陽光下。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被控索賄新台幣6300萬元,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今年3月宣示裁定指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如實質上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性質者,即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若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則應探究有無圖利罪適用。
邢泰釗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最高檢察署就本案曾邀集專家學者、法界人士、六都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等人召開法律研討會,除林益世案,也以立委收賄案為例子,並與日本斡旋賄賂罪作比較,讓大法庭參考最高檢訴訟組提出的法律意見。
邢泰釗表示,大法庭對於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採與職務密切關聯說,簡而言之,民代行為若讓第三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作為,即構成貪污;未來這份裁定能遏止不法民代藉由問政、質詢的權利而做違法關說,是司法史上的一大進步。
邢泰釗說,再者,從立法演進來看,請託關說的定義經過大法庭裁定,已更加明確;縱使民代認為打電話關心,表面上看似不違法,但若內容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從大法庭裁定的角度來檢驗個案情節,即可判知是否違法。
邢泰釗指出,請託關說的違法收賄犯罪,兩者經常互為因果,若無情資線索,難以察覺,因應之道是將一切關說行為攤在陽光底下,減少作業流程灰色地帶,公開接受大眾檢驗,並鼓勵民眾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檢舉不法,自然減少弊端。
邢泰釗舉例,公務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陽光法案)申報財產,廉政署等政風單位應增加定期與不定期抽查頻率,及就請託關說事項登錄的資料,也應增加抽查頻率,並於抽查時與相關單位交叉比對,一旦發現不法,立即展開情蒐。(編輯:蕭博文)1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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