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狗屢到門前便溺 苗栗翁持刀砍傷飼主獲緩刑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6日電)苗栗縣8旬老翁不滿鄰居飼養的小狗屢在家門前便溺持西瓜刀砍傷鄰居,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審酌老翁素行良好又與被害人和解,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卓蘭鎮88歲詹姓老翁與被害人林姓婦人為鄰居,老翁經常因林婦飼養的小狗跑到住家門口或附近便溺而發生爭執。去年1月19日傍晚,老翁前往林婦家中理論,並持預藏西瓜刀攻擊,林婦雖奮力抵抗,她的臉部、背部及手臂仍有多處遭砍傷,案經苗栗地檢署偵結,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老翁。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案發當天,老翁因同樣問題拿石頭前往林婦住處丟狗,婦人隨即拿掃具清掃狗糞便後便返家。但老翁餘怒未消,數分鐘後持西瓜刀闖入林婦家中理論,並揚言「我要殺死人」,隨即朝婦人臉部、背部等部位砍數刀。
林姓婦人奮力抵抗,將老翁拉出屋外並大聲呼救,隔壁鄰居聞聲趕到協助把老翁手中西瓜刀奪下。林婦送醫有左臉頰至鼻部掀裂傷約15公分、左上臂深部撕裂傷、背部多處撕裂傷合併三角肌及斜方肌斷裂等傷害。
判決表示,老翁在員警抵達現場及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年逾80歲又無任何前案紀錄,考量他因長期不滿林姓婦人所飼養犬隻大小便問題,累積怨憤終至情緒失控,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另衡酌老翁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給付新台幣190萬元,法院綜合考量,認縱科被告以最輕刑度,仍有過重之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法官審酌相關情狀,判處老翁有期徒刑1年6月,並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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