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扣押律師與被告間秘密資料 憲法法庭判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規定,未將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基於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而生文件資料排除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第133條第1項也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檢調於民國100年間因案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不服提起抗告,遭法院駁回確定。理律認為,檢調在沒有事實足以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搜索律師事務所並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而生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判決表示,相關機關應於此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此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在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此判決意旨為之。
另外,刑訴法其他有關搜索、扣押的規定整體觀察,法官得對有關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予以審查,且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並未違反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根據統計,法院於109至111年間核發的搜索票平均每年近1萬5000件。其中,搜索律師事務所總計20件,其中18件是因為律師本身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遭到搜索,或者律師本身涉及串供滅證而遭到搜索;僅2件是對立於第三人的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
他指出,這2件律師事務所是因犯罪行為地而遭搜索,與律師執行業務無關。另外,律師張靜的事務所遭搜索,是因張靜立於犯罪嫌疑人地位而被搜索,而非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受搜索,張靜案與此件判決處理的範圍無關。(編輯:戴光育)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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