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巿府求認與台開契約不存在 法院認無實益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台中市府行文台開公司解除台中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開發契約,向法院提起確認兩造契約關係不存在之訴。法院今天認定,本件欠缺確認利益,中巿提告不符要件,裁定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台中巿政府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18日簽訂台中市政府委託辦理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契約書。
裁定指出,台中巿府主張依契約約定,台開負責工業區開發所需的一切資金,且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及拆遷獎勵金均由台開公司先行支付,經其通知台開在110年4月14日前,給付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及特別救濟金,遭台開回函拒絕給付,
後來,台中巿府函請台開於109年8月31日前,繳納因使用國有土地須繳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保證金,也未見台開給付。
台中巿府以台開未依期限繳足契約條款中的土地費用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保證金,已違反契約應負義務,且經台中巿府一再催告仍未繳納,發出終止契約通知函,通知台開於110年10月7日終止系爭契約,終止契約通知函於同年月12日送達台開。
台中巿府認為,兩造契約是否已終止,攸關是否繼續依據契約履行相關權利義務,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兩造契約關係自110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台中巿府以台開未給付使用國有土地保證金、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特別救濟金,依契約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的約定,以終止契約通知函終止契約部分,台中巿府無待法院確認,應可依上述條文約定,繼續進行處理與台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合議庭指出,契約是否經台中巿府合法解除、兩造契約關係是否仍存在,毋寧是兩造後續發生解除契約的爭議時的先決問題而已,台中巿府起訴主張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顯然欠缺確認利益。
法院指出,即使台開否認台中巿府合法解除契約,也無法據以認定台中巿府有何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之虞,台中巿府起訴明顯不備要件,且依其情形無法補正,起訴明顯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可抗告。(編輯:張銘坤)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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