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襲胸女員工辯稱沒性騷 新北地院判刑6個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日電)新北某補習班負責人對女員工襲胸,辯稱受害者事發後無異狀,沒被性騷。法官認為每個人對突發事件反應不同,不能據此認定沒性騷,判處負責人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女性證稱,她當時與負責人一起到地下室搬東西,負責人突然從後方抱住她,並說「休息一下」,後來繼續搬東西到4樓時,負責人再度抱她長達15秒。
被害女性指出,後續負責人更握住她的手摳手心,拉住她的脖子往他胸口靠,並說「再休息5分鐘」,負責人還將手伸進她的衣內襲胸,經她拒絕後,對方才把手抽出來,但仍把手放在她的腰上。
被害女性的男友也作證表示,當天女友較晚下班,走出補習班後一直發抖、哭泣,面對他的關心什麼話都說不出來,並抗拒他的碰觸,後來才說是被補習班主任(即負責人)環抱、襲胸。
負責人則否認性騷擾,他的委任律師辯護,女員工前後對於性騷行為時間、次數與秒數描述不一致;另女員工當天還與另名老師聊天長達10分鐘,期間她的舉止與態度沒有異常,更何況當天還有其他人上課,女員工大可呼救或自行下班離開,卻仍自願留下與負責人單獨工作,還從容不迫地打卡下班,質疑沒有被性騷擾情事。
法官認為,女員工對於過程都能具體詳述,證述始終如一,可見並非空泛指證,且突然被抱住當下深感震驚,當然不能苛責受害者未記得實際秒數、次數,這些細節也不是此案重點。
法官審酌,每個人應對突發事件的反應本來就不同,有的人會因過度驚嚇而不知所措,也有人害怕被報復而不敢說。不能因被害者看起來沒特殊反應就認證述情節不實。
法官認為,負責人在案發後曾對女員工的家人稱「真的對不起,真的不是故意的,我不曉得當初為什麼會那樣,因為我把她當自己的小孩在看待」,還稱自己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據此,不採認負責人的辯詞,今年3月底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處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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