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滯台藏人興訟盼留台灣 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3名滯台藏人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遭否准,須自行辦理出國,3人興訟盼留台灣,一審認定3人具有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人,判決駁回。3人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滯台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分別持護照,以弘法事由停留或依親事由居留簽證入境台灣,居留效期至民國106年間。
3人主張其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的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前入境所持證照是偽造為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
移民署於108年間召開工作階層研商「滯台藏人」專案許可居留會議,決議包含3人在內共6人否准,其餘13人同意專案簽辦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移民署發函回復3人,申請否准,因3人逾期居留,請於文到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事宜,逾期未辦,將強制出國。
3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停止執行部分獲裁准,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得暫時居留確定。
行政訴訟部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等3人入境台灣時,各持有尼泊爾護照,經調查護照為真,3人具有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之人,無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不能強制出國情形。
判決指出,3人經查證結果確實具有尼泊爾國籍,並完成法定難民地位審查程序,縱予以強制出國,也與「法定審查期間不遣返原則」無違背,且3人具尼國國籍的明確身分,於執行遣返時,不致發生尼國會拒絕入境或航空運輸業者拒絕搭載情事。
此外,駐印度代表處向尼泊爾駐印度大使館領務負責人詢問表示,3人護照應非偽造,代表處也委託尼國專業法律調查顧問公司協查,赴3人戶籍所在地護照局、公民證辦公室、出生醫院登記處及居住地實地查證,發現3人都有尼國公民證,且3人多年來持尼國護照入出境台灣多次。
一審認定,3人當初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要件,移民署否准,並無違誤,3人主張無理由,判3人敗訴。
3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即3人敗訴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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