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落選人李錦洋涉賄選 嘉院判2年2個月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5日電)嘉義市議員落選人李錦洋被控去年透過前里長黃石君等3名樁腳現金買票,遭檢調查獲,檢方依法起訴4人,李錦洋今天被嘉義地院判處2年2個月徒刑,其餘3人判緩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李錦洋於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登記參選嘉義市第2選區市議員選舉,為求當選,李錦洋除單獨向他人以現金行賄買票外,當時透過樁腳大溪里長候選人黃石君、郭姓女子、賴姓男子,向有投票權民眾交付現金買票。
李錦洋等4人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檢方於去年投票前一天偵查終結,依法起訴。當選大溪里長的黃石君,嘉義地院已於今年3月29日判決當選無效,後續因黃石君沒有上訴,已遭解職。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樁腳黃石君等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悟,因此,3人均宣告緩刑4年。另外,為使3人日後更加重視法律規範秩序,避免再度犯罪,除向公庫支付金額外,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李錦洋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前里長黃石君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褫奪公權3年。
郭姓女子收受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褫奪公權3年。
賴姓男子違反選罷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幣25萬元,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褫奪公權3年。(編輯:郭諭儒)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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