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修法讓有責配偶可訴請離婚 法務部:積極研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法務部表示,肯定憲法法庭保障婚姻自由並將積極研議修法。
法務部指出,對於憲法法庭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用心。
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認為個案過苛而有部分違憲,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修法。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10款得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民國74年增訂第2項規定,有前項10款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但書則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尚屬無違。
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定限制若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情事,這部分不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依照本判決意旨裁判。
另一方面,相關機關修法時得參酌外國立法例來放寬離婚事由,如明定夫妻未共同生活的事實與時間、令有責一方給付較高的贍養費等,並研擬配套措施,以利在裁判程序中妥善保障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編輯:張銘坤)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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